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尊龙凯时官网入口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本网
征集时间:2021-09-01至 2021-09-09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广告宣传的监管,规范其广告宣传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教育局草拟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9月9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yjfgk@dg.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的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7号楼602(邮编:523007),收件人: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的反馈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稿)



  东莞市教育局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的通知

(征求公众意见稿)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市场监管分局,市直属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招生宣传和广告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发布招生宣传和广告时,做到导向正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承诺有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误导家长、学生的内容。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共管共治,提升效能,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线索移送流程,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市场监管分局对各类虚假宣传广告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存在违规宣传行为,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理;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民办学校,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行业指导,做好普法宣传,提高民办学校法律意识,规范广告行为,共同维护教育培训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加强业务培训、构建交流平台、宣传创意佳作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完善宣传发布工作机制,建设新闻宣传队伍,提高宣传发布和舆情应对水平。


  附件:宣传广告负面清单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日


附件

宣传广告负面清单

(2021年8月版,公办学校遵照执行)


  (一)学校筹设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进行招生宣传。

  (二)学校筹设期间,使用学校名称需加以备注“(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宣传时冠以“实验”“中心”“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未来”学校等称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佳”“最优”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词语,如顶级、世界级、全球级、独一无二、极品、第一品牌等;未经论证不得冠以“首家”“第一”“率先”“唯一”等不实称号。

  (四)不得发布夸大、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学生、家长。

  (五)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六)严禁以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招揽生源的宣传。

  (七)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不将设置奖金等方式作为学校招生的宣传点。

  (八)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分考生和升学率。

  (九)宣传招聘招录教师情况时避免用人“唯名校”“唯学历”导向。

  (十)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十一)不得在宣传时贬低其他学校。

  (十二)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教育规律、偏离正确育人导向的宣传广告行为和内容。

  (十三)本负面清单与今后出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有抵触,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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