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中“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的意见,我市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第八条条款中对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类别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人才政策,原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制度相应废止。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政策执行中出现争议,结合国家、省有关优待政策规定、新出台的人才政策规定、以及《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我局草拟了《关于更新〈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教育优待政策范围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原条款教育优待政策范围进行更新。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4月9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jyjjxk@dg.gov.cn
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著名“教育优待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更新《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教育优待政策范围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关于“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的精神和意见,结合现行有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实际情况,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第八条条款更新修订如下:
第八条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主管育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规定适龄子女;
(二)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规定,且成功申领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内拥有自有房产的适龄子女;
(三)父或母一方持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东府〔2021〕7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内拥有自有房产的适龄子女;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适龄子女;
(六)父或母一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2020年5月18日施行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3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东莞市教育局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