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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 2024-02-29 09:00:00
  • 来源:东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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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的精神及《东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东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保证教育基金科学、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慈善法》《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履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职能。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维护和提高基金会形象和声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也包括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团体及个人的自愿捐助。

  (二)管理基金: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委托理财等业务方式,安全、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适当积累。

  第七条   凡向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第八条   个人和团体捐资自愿,不限资金额度。

  第九条   如捐赠者有要求,可设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命名的专项基金并签订捐赠协议。该项基金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扶贫助学、奖教奖学等符合《基金会章程》尊龙凯时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捐赠额的70%。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开支的10%。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要体现基金会“奖教奖学,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的宗旨,当年资金的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捐赠者和基金会约定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者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类别: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限定性捐款(捐赠者专门指定用途的捐款)和非限定性捐款(捐赠者不专门指定用途的捐款)。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固定本金(只能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可动用本金。

  第十三条   限定性捐款的使用将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资助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会代表捐赠者进行协助服务和检查督促 。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注册资金部分一般不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捐款以及本金利息和增值除去基金会运作成本后可动用的部分,用于奖教奖学、表彰先进、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等符合《基金会章程》尊龙凯时官网入口的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慈善活动。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助意见,交理事会审批,由基金会办公室督办实施。

  第十六条   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慈善法》《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严格执行基金支付使用的审批制度。

  (一) 在可动用资金的范围内,资助项目须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助方案报批。资助项目经费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资助项目经费1万元人民币以上,由理事长审批,或由理事长召开理事会议审批。

  (二)基金会的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公务活动开支的规定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日常公务活动开支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日常公务活动开支1万元人民币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方案等。办公室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教育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担。基金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若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限制。


第五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低风险的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委托理财业务的,均由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按规定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按规定由所有签署同意的理事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基金会基金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的财物,如有此种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会领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物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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