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中学:
今年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将于4月开始。为稳妥做好有关工作,方便随迁子女申请及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9年异地中考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至4月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即中考),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果还希望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才需要另外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过认定后才具有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符合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线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本市户籍考生同一分数线录取。
2019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认定时限至2019年8月31日止,即截至2019年8月31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具体审核内容、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附件3)。
三、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中考报名时,学生及家长须在中考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学生、申请人及申请条件等信息。4月20日前,申请人到子女在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读学校接收申请材料,需审核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信息是否一致,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将证明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4月25日前,如有申请人在本省外市参保或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不足三年而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各学校须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交到本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直接进行汇总。上述情况的具体审核程序见《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指引》(附件2)。
(五)5月6日前,各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最终认定结果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考生准考证号和密码登录中考管理系统查询个人审核情况。申请人如对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受理回执到子女在读学校所在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提出复核。
(六)5月20日前,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示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名单。
附件:1. 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申请表
2. 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指引
3.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附件1
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申请表
学生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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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学 生 照 片 (一寸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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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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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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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阶段 就读情况 |
_____年___月 -- _____年___月就读于______市______镇________中学初中____年级____班 _____年___月 -- _____年___月就读于______市______镇________中学初中____年级____班 _____年___月 -- _____年___月就读于______市______镇________中学初中____年级____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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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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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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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或第一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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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或第二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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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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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年限 |
()以父亲(或第一监护人)资格申请()以母亲(或第二监护人)资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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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社保年限 |
()以父亲(或第一监护人)资格申请()以母亲(或第二监护人)资格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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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内参保()在广东省内非东莞的其他地市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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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人以上所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自动放弃申请。 学生签名: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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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审核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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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填表人要按本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填表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或纯蓝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部分填表项目说明:
(一)学生个人信息
1.姓名: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登记一致。
2.身份证号码:需与户口簿或身份证登记一致。如未入户口,可不用填写。
3.学号:共19位,指学生在“全国学籍平台”上的学号,可向在读学校查询;
4.准考证号:共8位,指学生报名参加中考的准考证号,可向在读学校查询。
5.学生照片:为学生三个月内一寸正面免冠彩照。
6.初中阶段就读情况:列明初中阶段就读情况,如曾转学则需分行写明具体时间段各校就读情况。
(二)申请人信息
1.姓名:指申请人的身份证上的准确姓名。
2.身份证号码:指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此项为重要信息,填写后请认真核对)。
(三)申请条件
1.办理居住证年限:如父亲(或第一监护人)满足居住证年限条件,请勾选“以父亲(或第一监护人)资格申请”;如母亲(或第二监护人)满足居住证年限条件,请勾选“以母亲(或第二监护人)资格申请”。两者只选其一。
2.依法缴纳社保年限:如父亲(或第一监护人)满足依法缴纳社保年限条件,请勾选“以父亲(或第一监护人)资格申请”;如母亲(或第二监护人)满足依法缴纳社保年限条件,请勾选“以母亲(或第二监护人)资格申请”。两者只选其一。
如申请人在东莞市内参保,请勾选“在东莞市内参保”;如申请人在广东省内非东莞的其他地市参保,请勾选“在广东省内非东莞的其他地市参保”。
附件2
2019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指引
如有申请人在本省外市参保或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不足三年而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学校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于4月25日前交到本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和市直属初中按下列流程进行审核及确认:
一、如有申请人在本省外市参保的,各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对本镇街学校上交的参保证明进行审核及确认,市直属学校直接对本校的参保证明进行审核及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参保证明。
(二)如参保证明能够证明计算到今年8月31日,申请人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或以上的,可认定符合缴纳社保资格。
(三)各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或直属学校审核学生原始资料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留本镇街(或学校)存档。
(四)各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或直属学校汇总本镇(街)/学校上交的情况,并填写好《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特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于4月29日前上交到市中招办,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电子邮箱dgszzb@qq.com。
(五)5月6日前,凭账号和密码登录中考管理系统(网址:dgzk.dgjy.net,账号和密码与中考报名时相同)中的“异地中考审核管理”,勾选符合本条件的考生并点击通过。
二、如有申请人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不足三年而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各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对本镇街学校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确认,市直属学校直接对本校的材料进行审核及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材料(补充证明材料见《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附件3))。
(二)如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的,可认定符合居住证条件。
(三)各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或直属学校审核学生原始资料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留本镇街(或学校)存档。
(四)各镇(街)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或直属学校汇总本镇(街)/学校上交的情况,并填写好《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特殊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于4月29日前上交到市中招办,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电子邮箱dgszzb@qq.com。
(五)5月6日前,凭账号和密码登录中考管理系统(网址:dgzk.dgjy.net,账号和密码与中考报名时相同)中的“异地中考审核管理”,勾选符合本条件的考生并点击通过。
附件2-1
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特殊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准考证号 |
考生姓名 |
是否符合资格 |
附件3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审核内容 |
具体情况列举 |
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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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 |
需出示以下证明之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县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县级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dna检验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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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或以上 |
1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2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之后办理居住登记的,或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但已于在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应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需补充证明材料。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当地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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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居住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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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读初一当年8月31日之后的,需补充证明材料。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当地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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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
1 |
计算到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任意一方在我省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即36个月)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
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申请人准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在本省外市参保的,需提供申请人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累计满3年的参保证明或参保明细。 |
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
1 |
随迁子女在小学毕业后,从初一开始在我市初中就读,中途没有在外市初中就读。 |
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
1 |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 |
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
备注:1.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已实施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原《暂住证》不能代替《广东省居住证》;2.社保保险指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五个险种中目前参保任一险种均可累计年限。在我省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即农保),亦可累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