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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43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
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
段升学考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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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
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
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
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
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 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
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
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
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进城务工而
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及外
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
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该学业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的依据,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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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的随迁子
女,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需
报考普通高中的,于每年3 月到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
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报考普通
高中资格,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新莞人服务管理
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
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经我市相关职能
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持有效
《广东省居住证》满三年或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市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满三年或以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录取时
根据其填报的志愿及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
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
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
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 月
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
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高中阶
段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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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
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
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
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
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
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
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
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进城务工
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
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
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
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
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
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
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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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负责
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就读高中学校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
受高中教育的权利。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工
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莞经商以及投资情况的审
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参
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自有居所权属情况的审
核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配套用地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在我市
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网上受理及审核信
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受理、信
息录入和资料分类送审,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租住情况的审
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
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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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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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2013 年4 月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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